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2528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1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9231000J。
法定代表人:王柏义,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系该队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9号河南省有色地质矿产局A座8层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786930。
法定代表人:郑德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生于1989年6月11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琨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喜洋
书记员张晟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