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昀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2民初4339号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昀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计474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