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民终1683号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张甜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