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8民初3659号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同安二路****
法定代表人:吕瑞娥,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65000元(大写:陆拾陆万伍仟元整)及违约金(以66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等费用由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通信设备工程,工程地点:山东省蒙阴县岱崮镇,由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950,000元(大写:玖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被告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向其出具了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85,000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元整),剩余合同价款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另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通信设备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需方为:青岛钧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为: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并不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认为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宿炳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丽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