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681号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保全费4020 元,均由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