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681号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源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保全费4020
元,均由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