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210号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