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31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1131Y。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李如涛,均系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未到庭且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牛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毕振冬
书 记 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