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5278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1131Y。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路路,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常保翠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