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5278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1131Y。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路路,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政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常保翠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