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商初字第1313号
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沙浪虞1号15幢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小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510号凯旋新城3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的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