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55号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路**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冠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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