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梅格彤天电气有限公司

**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王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12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A,B,G户及33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徐德洪,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彬正,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山东梅格彤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8666号康桥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条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彬正、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梅格彤天电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需补充新证据,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