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方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4174号
原告:***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48号领御名苑1幢401卡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GMW78N。
法定代表人:方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光,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宜,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陈红志,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湘鑫(中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工业区20号B区商铺一号楼2楼205-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36AX7M。
法定代表人:陈航。
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39号华胜商业大厦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195Y。
法定代表人:李伟庭。
原告***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志、湘鑫(中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