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649号
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39号华盛商业大厦1810。
法定代表人:李伟庭,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9元(原告已预交1,000.57元),由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00.28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