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6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就,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豪,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1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39号华胜商业大厦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195Y。
法定代表人:李伟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森,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价值共318169.6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价值共318169.6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泽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