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983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敏,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庭。
被告:廖思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廖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廖思远、**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