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44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润鑫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与灵山大街交叉口***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8178178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润鑫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