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

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917号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82964654R,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心市场1号地块(宏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5728XW,住所地*****道办事处曹邵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6日,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本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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