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917号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82964654R,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心市场1号地块(宏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5728XW,住所地*****道办事处曹邵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6日,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本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