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莲湖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朝葛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宏大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