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4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夏一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4116478J。
法定代表人:范浩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7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89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浪漫和山花园东溪苑1幢3单元302室(余房权证闲移字第XXXX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10798)房屋已由本院(2021)浙0702执4428号案件首封,房屋抵押他人,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并扣划了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64000元,余款***未履行,余款部分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仍需履行根据原生效判决应视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欠***工程款(目前双方未结算)。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4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朱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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