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566号
申请人:鼎盛兴达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429。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鼎盛兴达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1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上午广场9栋1201、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鼎盛兴达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以下简称二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67340.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六万七千三百四十元四角八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鼎盛兴达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