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与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653号 原告: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25号星悦商务广场3幢楼101。 负责人:***,该企业负责人。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上海箭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