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3918号
原告:时某,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珊珊,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9幢1201、120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29层(电梯楼层3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时某与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