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翔鑫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3民初4215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翔鑫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王宅埠社区东湄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MP3CX1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29号综合研发楼2楼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QBFA79。
负责人:***。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411647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翔鑫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翔鑫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翔鑫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