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056号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79292481。
法定代表人:吕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1元,减半收取798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5.50元,由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彦
人民陪审员 陆惠文
人民陪审员 贺明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