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4778号之二
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7303721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79292481。
法定代表人:吕奎,(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10840元,由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