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

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滁州市益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79292481。
法定代表人:吕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益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903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益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益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