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126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79292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仨,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仨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给付128391.2元。被执行人**仨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仨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24年1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仨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及公积金;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