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合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DTYG93。
法定代表人:张显扬,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38号新城国际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437804Q。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唐景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广雷,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广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伟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