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64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州经济开发区百合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DTYG9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38号新城国际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43780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尚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其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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