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64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州经济开发区百合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DTYG9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38号新城国际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43780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尚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其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