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88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雄,男,汉族,公司员工,系公民代理。
被告:桂勋,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红秋
人民陪审员  张会萍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