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88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雄,男,汉族,公司员工,系公民代理。
被告:桂勋,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桂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廖红秋
人民陪审员 张会萍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