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83341M。

法定代表人:陈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勋,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工程在凉山州会理县,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务合同也是在凉山州会理县境内履行的,虽然被上诉人桂勋住所地为内江市市中区,但是本案各方未就劳务合同约定由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同工程涉案的劳务费用提起的民事诉讼均由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仅涉及劳务费支付的争议,还涉及劳务合同履行等问题的争议,故上诉人认为应当由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被上诉人桂勋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选择向被上诉人桂勋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申明

审判员  易小峰

审判员  江万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