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013号
原告:****,男,彝族,1950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现住四川省普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说其呷、李松琴,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凉山州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83341M。
法定代表人:陈梁,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宇(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木戈约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小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