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火车南站20#地锦绣花研小区H栋34002号。
法定代表人:尹兴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婷,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挂靠合同承揽建设工程,均存在一定过错,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据此主张***填补其损失具有法律基础。一审对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的工程款项往来、账款支付情况、因案涉工程项目所损失利益等均未作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新证据需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霞
审 判 员 周丽红
审 判 员 *彦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敬梦雅
书 记 员 简崔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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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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