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9民初5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火车南站20#地锦绣花研小区H栋34002号。
法定代表人:尹兴北。
原告***与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1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10400元,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在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至双塘路面加宽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使用该项目部印章。2018年被告***和项目部与原告达成口头货运合同,原告用自己的货车为被告***运输碎石。2020年底,经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115400元,原告书写了一份欠条,被告***签字予以认可,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2021年4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运费,现尚欠运费110400元,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货运合同,原告用自己的货车为被告***运输材料至被告承包工程的工地上。2020年底,经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115400元,原告书写了一份欠条,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字予以认可,并加盖了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093线长安营至双塘路面加宽工程项目部的印章。2021年4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运费,现尚欠运费110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10400元,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1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虽然有“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093线长安营至双塘路面加宽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挂靠在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邵阳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的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10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慧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沐阳
书 记 员 饶敏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