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303号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月 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