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72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申请人:**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火车南站20#***.花研小区H栋34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优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高潮村1组。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5190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