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乐里优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13554号
原告: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代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兰,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里优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职务不详。
被告: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元谋人世界公园。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明,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诉被告四川乐里优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里优宿)、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复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兰,被告凤凰文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里优宿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复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乐里优宿、凤凰文旅连带退还复兴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按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乐里优宿、凤凰文旅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4日,乐里优宿向复兴公司发送邀标函,称其受案外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七建司)委托就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建设需求,特邀请复兴公司参与该项目水电工程施工等有关事宜投标,并向复兴公司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打款账户情况说明,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入凤凰文旅的账户。2021年6月28日,复兴公司收到乐里优宿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复兴公司为中标人,要求复兴公司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乐里优宿接洽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021年6月30日,凤凰文旅向公众出具告知书,告知内容为该公司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进行工程揽包等。复兴公司认为,凤凰文旅没有正当理由收取保证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乐里优宿明知无权办理案外人贵州七建司的工程招投标事宜,却指定投标人将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具有严重过错,应当对该不当得利承担连带返还。
乐里优宿未作答辩。
凤凰文旅答辩称,复兴公司无权要求凤凰文旅返还案涉款项。凤凰文旅是该项目的开发单位,贵州七建司系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贵州七建司授权周全洋为东方猿人谷桃源里一期项目的负责人,代表贵州七建司与凤凰文旅开发、建设施工等一切相关事宜。周全洋代表贵州七建司与凤凰文旅就桃园里建设项目达成协议,所有的资金往来支出均由贵州七建司负责,凤凰文旅只负责凭证录入,凤凰文旅未与复兴公司达成任何形式的合意,凤凰文旅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兴公司将款项转入;款项转入后,周全洋已经将款项转至乐里优宿,凤凰文旅非该资金的得利人;周全洋因建设东方猿人谷桃源里项目为由找他人保证金已被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本案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5月24日,乐里优宿向复兴公司发了一份邀标函,其中载明,乐里优宿受贵州七建司委托,就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建设需要,邀请复兴公司就该项目水电工程施工等有关事宜投标,投标单位须向招标单位缴纳保证金300,000元,若参与议标单位中标,缴纳的300,000元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资料交档案馆备案通过后无息退还,若参与议标单位未中标,则该单位投标保证金于项目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2021年6月8日,乐里优宿向复兴公司发出《投标保证金打款账户情况说明》,要求投标单位将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一期水电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凤凰文旅与贵州七建司的共管账户。账户信息:开户名称为凤凰文旅,开户账号为3300××××9012,开户银行为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0日,复兴公司向凤凰文旅的该账户转款300000元,用途注明为该工程保证金。当日凤凰文旅向复兴公司开出收据,确认收到复兴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
2021年6月28日,乐里优宿向复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复兴公司为中标人。
2021年7月,复兴公司到凤凰文旅,发现凤凰文旅门口张贴了一张告知书,声明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进行工程揽包活动。复兴公司要求凤凰文旅退款未果,诉至本院,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凤凰文旅与贵州七建司签订了《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地块合作共建房屋协议书》就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共建共管。贵州七建司委托周全洋为贵州七建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
2021年5月20日,周全洋向凤凰文旅申请支付210,000元的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销售代理费,当日凤凰文旅审批通过,向周全洋支付了上述款项。2021年6月10日,周全洋向凤凰文旅申请支付300,000元的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销售代理费,当日凤凰文旅审批通过,向乐里优宿支付了上述款项。
庭审中,复兴公司陈述,收到中标通知之后没有得到通知进场施工,到凤凰文旅一看才知晓乐里优宿无权就该项目对外招标。凤凰文旅陈述,上述款项转入的是与贵州七建司的共管账户,后被周全洋取走,没有获得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复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乐里优宿工商登记信息、凤凰文旅工商登记信息、邀标函、转款凭证、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打款账户情况说明》、《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地块合作共建房屋协议书》、收据、付款申请表、《告知书》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可见,不当得利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复兴公司向凤凰文旅支付300,000元系基于乐里优宿向复兴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函而支付给凤凰文旅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一期水电工程投标保证金,所以该款项的支付是与乐里优宿达成的合意,同时双方对于投标中标与投标未中标该投标保证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也进行了约定,只是乐里优宿要求复兴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凤凰文旅的账户。可见,复兴公司向凤凰文旅账户转款300,000元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复兴公司认为元谋人世界公园桃源里项目一期水电工程系凤凰文旅的项目,凤凰文旅没有授权乐里优宿对外招标,凤凰文旅收取该款项属于不当利益,然而复兴公司与乐里优宿就投标保证金所达成的合意,即合同,尚未被确认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或者解除等情形,复兴公司不能直接认定给付目的欠缺,故复兴公司与乐里优宿之间就投标保证金达成的合意在未经过审理、评价的情况下直接认为凤凰文旅收取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缺乏依据,复兴公司要求凤凰文旅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乐里优宿对该不当得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复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保全保险费1,000元也无权要求乐里优宿、凤凰文旅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