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702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4幢18层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33761721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关于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1)闽0702执21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案并入(2021)闽0702执215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702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曾珍
执行员***
执行员*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