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3民初48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寿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8876723T,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原告**与被告岳兵、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欢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