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2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887672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2019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能力。本院通过传统财产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1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