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红云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0088354757。
法定代表人:何光德。
被告: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活动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921ME14869559。
法定代表人:党德书。
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8876723T。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与被告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科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兰
人民陪审员 许平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