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红云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0088354757。

法定代表人:何光德。

被告: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活动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921ME14869559。

法定代表人:党德书。

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8876723T。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与被告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通江县沙溪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科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兰

人民陪审员  许平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