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8876723T。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川1921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152.4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1元和执行费4102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通江县房管局和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