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2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川062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902.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