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626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成都市温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区金山镇大井村(金山镇敬老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文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如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茂贵,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杜茂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被告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如学,第三人杜茂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以5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工程款123527.5元借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陈建罗江县金山镇大景生态农业观光养老产业园综合体工程,第水电消防安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与同年3月4日进场施工,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补充协议,对保证金的退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上报完成月产值工作量一被告审核后在次月5日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报送了产值工程量,但被告一直未进行工程款的支付,他在对此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承建了水电消防安装工程,缴纳保证金属实,经第三方机构对水电消防安装工程进行造价咨询,原告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金额为27813.47元,第三人杜茂贵已经向原告支付20000元。
被告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按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该建设工程主体项目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应当承担维修加固和拆除义务,公司已在另案进行了诉讼,请求中止审理此案。
第三人杜茂贵答辩称,保证金愿意退还,工程款应按鉴定结论认可27813.4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罗江县金山镇大井生态农业观光养老产业园综合体工程。第三人杜茂贵挂靠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罗江县金山镇大井生态农业观光养老产业园综合体工程所有水电消防安装由***负责包工包料施工,***每月28日上报完成月产值工程量,经审核后按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在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履约保证金10万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支付5万元,余额5万元,在施工队伍进场后7-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内容列明杜茂贵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加盖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井养老院项目资料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至合同列明的第三人杜茂贵账户。2016年5月25日,原告***借支工程款20000元。2016年5月26日,第三人杜茂贵以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工程水电安装项目自2016年3月4日进场施工以来,由于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工程推进缓慢,水电安装施工时有时无,严重影响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主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修订为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剩余50%保证金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30日期间全部退清,若该工程能在短期内顺利推进,则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协议签订后,因工程未能推动,原告遂起诉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第三人杜茂贵挂靠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以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系有权代理,其行为后果直接约束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杜茂贵为实际施工人,其直接收取了履约保证金,也愿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按27813.47元计算工程款,其应与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原告***不能提供有效工程款结算依据,而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工程款27813.47元,故本院确认原告***工程款27813.47元,扣除已借支工程款20000元,下欠工程款7813.47元。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因未结算,工程款利息宜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利息应从每期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四川杰宇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对此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杜茂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杜茂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813.4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813.4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被告四川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8元,原告***负担1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