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5660号 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0元,减半收取13155元,由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