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5660号
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0元,减半收取13155元,由湖北震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