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航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鑫众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中建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39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弘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昌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鑫众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均称为原告)上海弘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均称为被告)成都鑫众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中建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的申请,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撤诉申请,均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准许被告成都鑫众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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