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423号
原告: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民胜镇鹦鸽嘴村8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33234617
投资人:邓正林。
被告: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西寺巷4号阳光丽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73T。
法定代表人:周千乔。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通江县红林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金鸿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