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20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西寺巷4号阳光丽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73T。
法定代表人:周千乔。
被保全人:蒲春雷,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春雷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了(2020)川1921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春雷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春雷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