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木雅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13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313号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雅公司)、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独任审理,原告华苑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木雅公司、苏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木雅公司、苏宁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苑公司撤回对被告木雅公司、苏宁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已减半收取),由华苑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卫成
书记员  张梦羽